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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玻璃熔窑用莫来石质、刚玉质、锆刚玉质和锆英石质耐火制品的编批,抽样规则和验收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玻璃熔窑用莫来石质、刚玉质、锆刚玉砖和锆英石质耐火制品的抽样和验收方法。
2 编批
2.1 制品应按品种、牌号、砖号堆放整齐。
2.2 制品按品种、牌号、砖号编批。批量和抽样数量按表l规定。同品种、同牌号成套制品可编为一批,批量不受下图规定的数量限制;同品种、同牌号的不同砖号制品,若数量较少,可由数砖号合并成一批,但应属同一工艺。
3 抽样规则
3.1 制品抽样单应注明制品名称、牌号、砖号、批号、批量、抽样数量、抽样方法、抽样日期,抽样人员等有关内容。
3.2 制品应按上图规定,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试佯,即每次抽样时,批中所有验收的制品被取到的可能性都相等。
3.3 电熔砖,允许在浇铸时从熔融物中采取化学分析试样,同时采取两个,一个做分析用,一个做备用样。
4 验收规则
4.1 电熔砖应成批验收,先检查尺寸、外观及断面,合格后,验收理化性能。
4.2 电熔砖尺寸、外观检查和理化检验的试样数量按下图规定。
4.3 尺寸和处观检查
4.3.1 分级制品,抽样10块(15块)的允许有l块不低于下一级制品的要求,最后一级制品及不分级制品,应不低于标准要求。如果检查不合格,允许重新拣选后,复验一次(试样不加倍)。
4.3.2 按产品技术要求,逐块检查验收。
4.4 断面检查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规定,如检查后不合格,允许重新挑选后,复验一次(试样不加倍)。
4.5 理化检验
4.5.1 烧结制品,试样应从6块制品上制取;但当产品技术标准规定检验项目过多时,试样从9块制品上制取;而当检验项目较少,砖形尺寸大小许可,并能满足试样制备要求的条件下,试样可从3块制品上制取,耐火度和化学分析试样,应采取平均试样(每块制品取样不少于l00g)。
4.5.2 熔铸砖,试样可从1块制品上制取,尺寸较小时,在2块制品上制取。
4.5.3 每个试样理化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,如第一次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,可按本标准4.2条规定抽取双倍数量的样品,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。如复验结果仍有部分或全部不合格,即判为不合格品。熔铸制品化学分析的复验,一般在制品上采取试样,也可采用熔炼分析试样,若采用熔炼分析试样,则采用本标准3.3条规定的备用试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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